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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活中教育不平等现象,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来源:黑羽教育 发表时间:2023-05-06 03: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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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鱼哥


(相关资料图)

编辑|比奇堡

平等权与受教育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公民提升个人价值与满足自我实现需求的基本路径。

一国之国民文化教育的平均水平也能够反映其国民素质水平与社会发展程度 , 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是推进国家繁荣与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而 平等权对于公民教育的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对于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维持阶级流动性与保持公民受教育积极性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

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我国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权利的保障与人民群众对平等受教育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的大背景下, 教育平等权作为二者交叉结合的产物应运而生。

旨在保障我国公民在所有教育阶段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当今社会经济与教育行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同时也 应当看到我国城乡之间经济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且部分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的现状。

因而造成了 教育资源缺乏 的情况。

再加上部分地方政府的不作为、高校招生制度的不合理、立法的缺陷进而导致教育不平等现象时有发生。

尤其是宪法规定的缺位更使得我国公民的教育平等权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自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五四宪法”颁布以来,在宪法、法律中,我国对人权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就在不断提高,公民受教育权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 公民教育权利能否实现平等配置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我国人权保障建设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情况。

站在宪法学视角分析教育平等权的基础上,对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的部分特殊群体的平等受教育现状展开深入分析。

阿帕尔·买买提明认为: 因为教育资源的匮乏,实际情况中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本地儿童的需求而忽视流动儿童,造成本地儿童与流动儿童之间的教育不平等 。

黄利红提出:从少数民族高考加分这一政策层面上看,各省级行政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优惠的形式、大小和标准各方面都存在差异。

以至于 汉族学生和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学生之间存在教育平等权的现实问题。

加强宪法监督措施

自古以来, 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和滥用与腐败就有高度的负相关性 ,国家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与制约就必定会滋生滥用与腐败。

然而 宪治是最坚固也是最根本的“笼子”这一主题没有改变。

宪法另一个最重要的作用就是 限制公权力防止其滥用 ,而 我国宪治建设中加强宪法监督措施建设其实就是一个加强对权力制约的过程。

以此 保证权力的运行始终围绕着公民权利的保障 ,始终服务于人民,这也是宪法监督的核心价值所在。

我国宪治体系下宪法监督的主要措施是合宪性审查 ,对于解决目前教育平等权现实问题的核心意义在于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具体解决思路与进路方向表现为 应当对可能存在违宪情况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对于确实存在侵犯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审查对象要坚决予以撤销,并且要 积极启动配套的问责机制,形成宪法内外规制的良性互动,营造良好的宪治环境。

换言之, 不仅要在宪法的框架内确定地方保护主义、不合理倾斜优惠等侵犯公民教育平等权的政策、行政法规等的违宪性。

也要 在宪法外的法律法规中切实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惩处手段落实到位 ,从而起到制约公权力的作用,做到使其不敢违宪,不能违宪。

同时,也要 根据具体国情与教育部门法的司法实践情况设立一些基础且必要的审查标准 ,明确究竟什么主体在何种程度下的行为才有必要进行合宪性审查,才能被判定为违宪。

例如以后续出台完善的禁止歧视条款为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审查标准,类似北京市异地高考政策排除非高等职业院校对异地考生的录取批次这种对于异地考生而言明显属于歧视的。

以破坏他们平等竞争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为方式侵害他们教育平等权的政策则属于违宪。

另一方面,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完整规定到每一处审查标准。

那么就应当 合理地运用适宜的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作为标准对没有明确审查标准的情形进行衡量。

例如对于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可以适用实质平等原则,对于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竞争可以适用形式平等原则,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可以适用维护民族团结的宪法精神等。

确保弱势地区与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政策合理化

弱势地区指的是经济欠发达,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科技水平不高的地区 ,多指我国中、西部地区。

大力发展弱势地区经济实力,努力提升弱势群体生活与收入水平。

虽然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教育资源不足而带来的教育不平等问题,然而其 终究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建设发展过程。

但是对于弱势地区与弱势群体而言, 教育资源这样的必需品是一刻也等不起的 ,他们正迫切地需要倾斜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能产生实际作用的教育资源。

另一方面来说, 发达地区与强势群体也在同步发展 ,如果倾斜性保护政策跟不上双方拉开距离的速度,那么现状就始终会是不平衡的姿态。

无法达到我国公民在受教育上实现实质平等的既定目标。

因此, 确保弱势地区与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政策合理化也是目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确保弱势地区与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政策合理化在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上有两个现实层面意义:

一方面是 强调落到实处的倾斜性 ,这就要求 政策所提供的教育资源切实满足了弱势地区以及弱势群体的要求 ,例如完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农村教师福利。

扩大农村学校师资力量,为留守儿童提供定期心理健康服务与财政补贴 ,取消限制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与学校制度等等。

这些举措都能实实在在地帮助到弱势群体,使他们能够在确保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现教育平等权。

另一方面则是 强调政策本身的合理性 ,这就要求倾斜性保护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当地需求、历史沿革、群体特殊性等因素。

做到既不过度偏袒本就不应该享受太多优惠政策的群体 ,也 不忽视本就应该受到更多关注与优惠政策的群体 ,从而避免反向歧视,真正地实现合理化。

例如加大对处于教育资源贫乏的落后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的政策优惠力度,减小对处在教育资源丰富的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的政策优惠力度。

优化教育相关立法

对教育平等权的保障同样起到了重要作用的还有我国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相比于宪法而言,各类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了准则与要求,是我国公民目前保障自身受教育权的主要手段。

但是如前文所述, 对教育平等权的保障而言,我国教育相关立法仍需进行优化。

首先, 应当优化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因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对于教育平等权的规定与教育平等理念的体现是存在缺失的,所以应当向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看齐。

对公民在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平等权的保障作出规定 ,而且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并没有法律责任章节的内容,而是选择了照搬我国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的规定。

这在高校发展十分迅猛与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不平等纠纷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显然已经无法满足要求,因此 应当根据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现状在我国高等教育法中完善法律责任一章。

其次, 要细化并完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教育平等权保障的具体措施与禁止歧视条款等内容。

并对侵犯公民教育平等权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部分内容作出相关的规定。

例如禁止各类高校在招生过程中的各类歧视行为,造成损失、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 应当增加对涉及人口数量多、产生社会影响大的对教育法律法规保障需求更大的群体的相关立法 ,例如针对流动人口受教育问题出台《流动人口教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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